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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暂行规定
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留学方针,充分发挥广大留学人员在社会主义现代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,支持他们回国后的教学、科研工作,教育部特设立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。
第二条 为加强管理,提高启动基金的使用效益,启动基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"专家评审、择优资助"的原则进行。
第二章 资助对象
第三条 凡获得博士学位,在外留学三年以上(获国内博士学位在外留学一年以上),年龄在45岁以下,回国后在教学、科研单位从事教学、科研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均可在回国后一年内提出申请。
第四条 具备第三条要求的在外留学人员,如已落实国内工作单位并已确定回国时间,可在回国前三个月通过所在国我驻外使 (领)馆教育处(组)提出申请。
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
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,须按规定填写《留学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申请表》,并将申请表和我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出具的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(复印件)和博士学位证书及其它证明材料一式四份,一份留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,三份送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。
第六条 委托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牵头,会同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、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。
第八条 形式审查主要是审查申请人及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:
申请者年龄在45岁(含)以下;
申请者具有博士学位;
申请者出国留学时间在一年(含)以上;
申请者回国后在教学、科研单位从事教学、科研工作;
申请者以前未获本基金资助;
申请者回国后一年以内提出申请;
申请表所填内容符合要求,附件齐全。
第九条 通过驻外使(领)馆教育处(组)报送的申请材料,须有教育参赞意见和国内工作单位意见,经补报《留学回国人员证明》后纳入评审范围。
第十条 采用会议集中评审的方式,由专家决定是否资助强度。专家评审时主要考虑如下方面 :
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;
申请者的专业方向在国内的急需程度;
申请者工作单位的相关学科在国内同行中的影响;
申请者工作单位能够提供的软、硬件支撑条件;
申请者课题的作用、意义和先进性;
经费预算是否合理
第十一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意见,拟订资助名单及资助强度,报教育部国际合作司审批。
第十二条 对于获得资助的人选,由教育部国际合作司书面通知留学回国人员工作单位,对未获资助的人选不反馈意见。
第十三条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负责实施拨款。在国际合作司通知发出后的一个月内,留学服务中心完成拨款工作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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